[案例库2026-16-1-142-001]张某某逃税案——未经税务机关处理的逃税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逃税罪 未经税务机关处理 前置程序 再审改判无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6年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某木制品有限责任公 司(案发时已注销)共生产销售牙签产品价值人民币1754803元(币种下同 )。其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隐瞒销售、做虚 假纳税申报手段,向税务机关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0835 .14元。一审审 判阶段,张某某向呼兰区人民法院缴纳逃税款人民币70835 .14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呼刑 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 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二审审理期间,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哈尔滨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2日作出(2010)哈刑二抗字第5号刑事裁定:准许 撤回抗诉。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某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5年11月10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张某某 仍不服,继续提出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 (2018)黑刑申252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经再审查明,原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张某某涉案公司因逃税被 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未提供证据证实张某某有因逃税而经税务机关依法 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 的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张某某有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 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节。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黑刑再3号刑 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无罪(其他判项略)。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案涉逃税行为 接受过税务机关处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有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 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的,其是 否构成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 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 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 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 外。”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 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 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该规定为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 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所沿用)。依 照上述规定,行为人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 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且不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前述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 ,接受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税务机关对行为人的逃避税款行为进行处理。
因此,除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 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外,税务机关的处理是逃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前 置程序,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责任。
本案中,公诉机关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有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 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亦未提 供证据证明张某某案涉的逃税行为经过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故不应通过 刑事诉讼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在逃税案件中,除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 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外,税务机关的处理是逃税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的前置程序,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不得直接追究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 一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0)呼刑初字第79号刑 事判决(2010年3月25日) 二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刑二抗字第5号刑事 裁定(2010年11月12日) 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刑再3号刑事判决(2018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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