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6-04-1-179-004]]赖某金故意伤害案——即使刑事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缓刑考验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 刑事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0日晚,被告人赖某金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陈某(系赖某 金之妻)发生纠纷。赖某金在某小区一楼楼梯处用啤酒瓶殴打陈某面部 及左侧肢体,致陈某轻伤一级。6月12日,赖某金被抓获;7月12日,陈 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赖某金。赖某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佛山市禅城 区看守所羁押一月有余,后被取保候审。
2023年8月8日,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当日 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甲、赖某乙实施 殴打、 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甲、赖某 乙进行骚扰、跟踪。
2023年9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 0604刑初9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赖某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 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赖某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被害人陈某同意进 入其生活、工作区域,接触陈某及其近亲属。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人民法院可否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适用刑事禁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 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 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刑事禁止令分别适用于民事 、刑事审判程序,二者在适用范围、期限、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的是家庭暴力行为,而刑事禁止令针对的事项更 为广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而刑事禁止令的期限为缓 刑考验期;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发挥保护功能,而刑事禁止令除了具有 对被害人的保护功能外,还承担着在缓刑期间惩戒犯罪人、促推其接受 教育改造,并防止因判刑而导致矛盾激化等功能。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和刑事禁止令,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为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功 能作用,更好保护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 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 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本案中,尽管被害人陈某已在民事程序中依法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 令,但保护令的主要内容为:“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甲、赖 某乙实施殴打、 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 甲、赖某乙进行骚扰、 跟踪”。考虑到被告人赖某金与被害人陈某工作 、生活区域相近,为避免二人因相遇而产生新的矛盾,也为了督促赖某 金更好地悔过自新,人民法院在刑事程序中依法作出禁止赖某金在缓刑 考验期限内进入陈某生活、工作区域的刑事禁止令。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刑事禁止令在适用范围、期限、功能等方面存在 一定差异,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为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功能作 用,更好保护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 用刑事禁止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34条 一审: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刑初993号刑 事判决(2023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