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6-04-1-179-004]]赖某金故意伤害案——即使刑事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6-04-1-179-004]]赖某金故意伤害案——即使刑事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缓刑考验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 刑事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0日晚,被告人赖某金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陈某(系赖某
金之妻)发生纠纷。赖某金在某小区一楼楼梯处用啤酒瓶殴打陈某面部
及左侧肢体,致陈某轻伤一级。6月12日,赖某金被抓获;7月12日,陈
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赖某金。赖某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佛山市禅城
区看守所羁押一月有余,后被取保候审。

2023年8月8日,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当日
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甲、赖某乙实施
殴打、  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甲、赖某
乙进行骚扰、跟踪。

2023年9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
0604刑初9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赖某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
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赖某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被害人陈某同意进
入其生活、工作区域,接触陈某及其近亲属。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人民法院可否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适用刑事禁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
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
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
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刑事禁止令分别适用于民事
、刑事审判程序,二者在适用范围、期限、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的是家庭暴力行为,而刑事禁止令针对的事项更
为广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而刑事禁止令的期限为缓
刑考验期;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发挥保护功能,而刑事禁止令除了具有
对被害人的保护功能外,还承担着在缓刑期间惩戒犯罪人、促推其接受
教育改造,并防止因判刑而导致矛盾激化等功能。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和刑事禁止令,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为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功
能作用,更好保护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
护令,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
法适用刑事禁止令。

本案中,尽管被害人陈某已在民事程序中依法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
令,但保护令的主要内容为:“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甲、赖
某乙实施殴打、  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禁止赖某金对陈某及近亲属赖某
甲、赖某乙进行骚扰、  跟踪”。考虑到被告人赖某金与被害人陈某工作
、生活区域相近,为避免二人因相遇而产生新的矛盾,也为了督促赖某
金更好地悔过自新,人民法院在刑事程序中依法作出禁止赖某金在缓刑
考验期限内进入陈某生活、工作区域的刑事禁止令。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刑事禁止令在适用范围、期限、功能等方面存在
一定差异,法律并未禁止二者同时适用。为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功能作
用,更好保护被害人,即使被害人已通过民事程序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基于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依法适
用刑事禁止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34条
一审: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刑初993号刑
事判决(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