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6-11-1-344-001]谢某丰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行为的定性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6-11-1-344-001]谢某丰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刑事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6日起,被告人谢某丰伙同被告人黄某志等人在海洋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具体犯罪事实略)。2023年9月27日凌晨,谢某丰捕到一条鲨鱼,并确认鲨鱼已死亡,其联系黄某志将鲨鱼运输至某码头出售。2023年9月29日,黄某志以人民币8585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将鲨鱼出售。谢某丰、黄某志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送鉴物系鲸鲨,我国将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物种。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尾基准价值4万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2024)沪710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某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黄某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谢某丰、黄某志非法运输、出售案涉鲸鲨死体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据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既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保护的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物种多样性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生态、经济、科研价值。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肉、皮、毛、骨制成品,是由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体部分衍生而成。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体系活体与制品的中间形态,其在科学研究等多方面的价值并不亚于活体与制品,故也应当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保护对象。从立法目的上看,如将死体排除出本罪调整范围,将会滋生以收购、运输、出售死体规避刑事打击的现象,从而影响刑法设置本罪的目的实现。综上,应当认为本罪保护对象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体,行为人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死体,仍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丰、黄某志明知捕捞的是国家二级保护物种鲸鲨死体,仍实施了非法运输、出售的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死体相对于活体及制品,在科学研究等多方面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亦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保护对象。行为人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死体,仍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
一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4)沪710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