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2-1-072-005]陈某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使用碱性橙Ⅱ对小黄鱼染色并销售的,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2-1-072-005]陈某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使用碱性橙Ⅱ对小黄鱼染色并销售的,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键词 刑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非食品原料 有毒、有害 工业染料 碱性橙Ⅱ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辉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川路某店铺经营小黄鱼,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增加销量,明知“黄粉”(碱性橙Ⅱ, 又称“王金黄”“块黄”)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仍使用“黄粉”溶液将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2022年1月25日,市场监管部门在上述店铺查获小黄鱼54.41千克。经鉴定,上述小黄鱼中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成分。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沪710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碱性橙Ⅱ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辉使用含碱性橙Ⅱ成分的“黄粉”溶液将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辉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碱性橙Ⅱ(俗称“黄粉”“王金黄”“块黄”),属于工业染料,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含有碱性橙Ⅱ成分的工业染料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碱性橙Ⅱ成分的食品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9条

一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沪710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