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6-04-1-278-001]管某林侮辱国旗案——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的认定以及入罪标准把握
关键词 刑事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公共场合 互联网公共空间 入罪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管某林因经常登录浏览境外网站,对我国的国家制度、政策等产生仇视心理。2022年12月3日,管某林在某工业园区一房屋内,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唱完国歌后将国旗点燃焚烧,并同步录制成视频。管某林将视频编辑、加工后,于同月30日发送至27个微信群,群组人数达3000余人,并发布至其本人在境外注册的推特等多个社交网络平台,致使该视频在境内外广泛传播。
另查明,被告人管某林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皖15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管某林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管某林将其焚烧国旗的视频,发布至多个微信群和境外社交网络平台,是否属于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以及是否构成侮辱国旗罪。
一、被告人管某林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据此,侮辱国旗罪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合”。这里所说的“公共场合”不仅包括悬挂国旗的公共场所或者国家机关所在地,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等实体空间,还包括可供多数人聚集或者供不特定网民自由访问及上传视频、图文等信息的互联网公共空间。微信群等社交网络平台不仅具有公开性,还具有为不特定多数人浏览、转发等功能 ,可认定为“公共场合”。
本案中,管某林故意焚烧国旗,并录制视频公开发布在能够为不特定多数人浏览、转发的国内微信群和境外社交网络平台上,属于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
二、被告人管某林的行为构成侮辱国旗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侮辱国旗罪没有设置“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据此,在认定侮辱国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仍然需要对情节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而对于情节较重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审查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传播范围、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管某林出于对国家制度等的仇视心理,采用焚烧的手段侮辱国旗,并将该焚烧国旗的行为录制成视频,在境内外广泛传播。其中 ,在国内公开发布的27个微信群,群组人数达3000余人;在境外多个社交网络平台上也有多人浏览、评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损害国家尊严 ,扰乱公共秩序,其情节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应当以侮辱国旗罪定罪处罚。
综合考量被告人管某林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侮辱国旗罪中,行为发生的“公共场合”不仅包括悬挂国旗的公共场所或者国家机关所在地,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等实体空间,还包括可供多数人聚集或者供不特定网民自由访问及上传视频、图文等信息的互联网公共空间。
2.对于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国旗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传播范围、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情节较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应当依法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23条
一审: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3)皖15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202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