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认罪认罚制度,快速计算量刑,本程序是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标准量刑:(六)盗窃罪”盗窃数额及最常见的量刑情节制作,起刑标准及量刑幅度是按铁岭地区计算,其他地区的可参考,欢迎大家试用,其他犯罪正在陆续开发中,在试用中有什么建议与我联系,以便更加完善,更加适用,电话13941061303,微信同步

增加基准刑的情节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l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9种情形) %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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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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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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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高于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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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前科的:
   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主观过错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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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准刑的情节
认罪认罚:
  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罪名,可以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事实以外的一个单独量刑情节,减少基准刑的10%-30%,但减少的刑罚量不能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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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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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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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盗窃犯罪事实已被发现,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发现,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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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减轻情节:
  未成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从犯 、胁从犯 、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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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减轻情节
减少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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