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认罪认罚制度,快速计算量刑,本程序是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标准量刑:(七)诈骗罪”诈骗数额及最常见的量刑情节制作,起刑标准及量刑幅度是按铁岭地区计算,其他地区的可参考,欢迎大家试用,其他犯罪正在陆续开发中,在试用中有什么建议与我联系,以便更加完善,更加适用,电话13941061303,微信同步

增加基准刑的情节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实施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十二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2种情形) %

   5、诈骗次数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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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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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高于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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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前科的:
   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主观过错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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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准刑的情节
认罪认罚:
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罪名,可以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事实以外的一个单独量刑情节,减少基准刑的10%-30%,但减少的刑罚量不能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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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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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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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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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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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减轻情节:
  未成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从犯 、胁从犯 、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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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减轻情节
减少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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