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立案标准:
【2006-7-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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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4/1
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2019/5/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3/20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7/26
5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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