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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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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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9年6月29日 )
2019/6/29
3
(全国人大)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6/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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