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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