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4-2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九、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59条修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五)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六)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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