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四)】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四)】

   (原刑法条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2023-8-15】(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理解与适用)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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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二条 [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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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8月15日废止)
 犯罪数额与情节: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 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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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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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理解与适用)
 2023/8/15
2  (十五机关)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2/10/28
3  (十四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2022/4/26
4  (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2/1/20
5  (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2022/1/1
6  (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1/11/11
7  (最高检)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
 2019/10/24
8  (二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19/5/9
9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2018/6/14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订版)
 2009/8/27
11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12  (最高法)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3年8月15日废止)
 2004/3/26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8月15日废止)
 20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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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明楷: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重要问题  2021/5/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年版】  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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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林局)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9/11/13
5 (国林局)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9/11/13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订版)  2009/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