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条 [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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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理解与适用”)
 2017/7/25
2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7年10月1日部分已被刑法吸收,通知不再适用)
 1991/9/4
     
 
 
    相关案例:  
 
1 刑事司法解释中对于“推定明知”的相关规定汇总  2022/8/18
2 传播性病罪的司法认定  2020/9/10
3 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刑事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再次解读  2019/10/1
4 (第1133号)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如何定性  2019/9/19
5 (第1133号)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如何定性  2019/9/17
6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0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