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
 第三百七十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八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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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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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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