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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