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七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