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八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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