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条第3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第375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条第3款)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
立案标准:
【2017-4-27】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五、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九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94条之一:[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二)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三)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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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2017/4/27
2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8/1
3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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