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制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7/1/1
2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4/22
3  (两高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4/28
4  公安部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
 2006/3/11
5  (两高两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
 1986/11/8
     
 
 
    相关案例:  
 
1 [第1280号]陈春莲贩卖毒品案——先前被羁押行为与最终定罪行为并非同一行为时,羁押日期可否折抵刑期?  2019/5/31
2 刑事诉讼中的传唤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2019/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