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7/1/1
2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4/22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1994/5/16
4  (两高两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
 1986/11/8
5  (最高法)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10/20
     
 
 
    相关案例:  
 
1 [第1418号]前罪判决因漏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再审纠正的,数罪并罚时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如何计算  2021/7/15
2 [第101号]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019/10/8
3 [第442号]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201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