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344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344条之一)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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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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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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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机关)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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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2022/4/26
3
(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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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2022/1/1
5
(二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19/5/9
6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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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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