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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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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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2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理解与适用)
 2001/4/10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7-10-1废止)
 1993/9/1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1997-10-1不再适用)
 19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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