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计算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2/4/22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2 19:38:06  阅读:618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计算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通过盗窃行为占有,并在客观上已实际造成的公私财物的直接损失数额。犯罪分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线路(如铜线)本身的价值可以认定为盗窃数额。由于盗窃这些通讯线路使电报、电话中断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为盗窃或者破坏通讯设备所引起的后果,可以盗窃罪或者破坏通讯设备罪从重处罚。


   本法涉及的罪名:盗窃罪(第2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