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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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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2/8/2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3 11:07:18 阅读: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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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8号《关于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 决定死刑缓期执行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 行期间,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 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需报高级 人民法院再次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 的死缓期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以内。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死刑缓期执行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 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的请示 鲁高法[1992]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 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经对漏罪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此判决是否仍需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应从 何时开始计算。 我们认为,新判决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漏罪作出判决, 然后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的,此判决并不同于原判决,故仍需报高级人民法 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应从新判决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缓刑期不应计 算在新期间之内。 当否,请批示。 1992年7月2日
废止原因:已被刑法、刑事诉讼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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