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人犯数罪可否分别判处死刑、死缓再决定执行刑罚问题的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3/8/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3 17:30:47  阅读:61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人犯数罪可否分别判处死刑、死缓再决定执行刑罚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研[1992]13号《关于一人犯数罪可否分别判处死刑、死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即:被告人犯有两个均应当判处死刑的罪,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将其中一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将另一罪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而应将两罪分别判处死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但如果被告人所犯的两个应处死刑的罪中,有一罪是在已满16岁不满18岁时犯的,对该罪依法只能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与另一判处死刑的罪并罚后,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两年执行。


::与刑法规定相冲突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五节 死刑第一节 量刑第四节 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