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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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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3/12/1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13 17:38:26 阅读: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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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199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系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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