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热盼原文,提供微信:drxsfd)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22/3/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4/27 13:02:58  阅读: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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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如何抓如何干?

——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答记者问

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于3月下发了《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今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如何抓、如何干?最高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二年,最高检对今年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精神,围绕“质量建设年”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牵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升检察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检对落实执行该法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今年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抓手。一是抓好自身学习。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采用专题培训、公检法同堂培训、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系统化、专业化学习、培训。二是抓好普法宣传。积极参与预防反有组织犯罪,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以案释法,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社会知晓度,增强青少年、人民群众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意识。三是加强治理机制建设。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本地区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机制建设,重点做好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防范黑恶势力侵蚀渗透基层组织工作机制、防范重点行业滋生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防范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四是抓好法律实施,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全国检察机关要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通过准确适用我国刑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特别是要把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常抓不懈。要办理一批典型案件,确保新法落地,充分释放治理效能。



问:在黑恶犯罪案件办理方面,2022年最高检有什么新要求?



答:案件办理仍然是扫黑除恶斗争最有效的手段,是重中之重,要通过案件办理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一方面要强化配合制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积极参与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追捕“漏网之鱼”、深化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涉网络黑恶犯罪等专项行动,审查办理一批相关领域有影响力的黑恶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要坚持法律标准,切实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准确把握黑恶犯罪本质和构成要件,区分涉黑和涉恶、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界限,既要确保精准从严从重惩治黑恶犯罪,又要避免降低标准导致刑事追诉扩大化问题,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软暴力”作为黑恶犯罪手段的认定标准,避免“恶势力”口袋化倾向。审慎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指导。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研究和指导工作。



问:在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方面,检察机关重点关注哪些领域?



答:一是要持续深化2021开展的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四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二是积极参与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结合案件办理推动源头治理。三是持续打击“村霸”,防范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等侵蚀和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助力乡村振兴。2022年检察机关将持续运用好检察建议,规范检察建议制发整改,提升检察建议质量,不断健全黑恶势力源头防范治理机制。



问:涉黑恶犯罪案件财产认定和处置始终是案件处理中的难点,最高检今年对该项工作有何要求?



答:一是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活动,要加强逮捕和起诉环节的审查制约,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二是加强对涉财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督促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三是加强涉案财产审查甄别,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依法提出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建议。四是加大“黑财”执行监督力度。监督新办案件判决生效三个月内黑恶财产依法执行到位,非黑恶财产及时处置到位。对已审结案件开展“回头看”,确保涉案财产依法执行、处置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加强经验总结,及时发布黑恶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典型案例。五是加大涉黑洗钱犯罪办理力度。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严惩涉黑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参与构建完善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问: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和体制优势?



答:一是要充分发挥12309检察专线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完善畅通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保护伞”线索发现、评估、移送处理和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形成“上下一体、横向协同”的常态化工作合力。二是紧盯扫黑除恶常态化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发现的线索进行重点审查,刑事检察部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的,及时向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移送,加大力度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坚决“破网打伞”,清除害群之马。三是充分发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作用,完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反馈机制,依法妥善办理涉黑恶申诉案件。



问:全国扫黑办要求今年抓好扫黑除恶“十大实事”,其中之一是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最高检有何具体的落实举措?



答:一是要履行好刑事执行监督职能,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深入开展黑恶服刑人员教育改造,严格依法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既从严监督,又保障权利,提升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效果。二是配合做好刑释人员教育帮扶。从2022年起,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系从犯、胁从犯等被判处轻刑的服刑人员将陆续刑满释放,要监督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利于刑释人员更好回归社会。三是防范刑释人员再犯罪。探索建立本地区黑恶犯罪刑释人员档案资料库,在日常线索梳理和案件办理中,注意对照核实审查,有效防范、制止相关人员和组织“死灰复燃”“东山再起”。



问: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组织和队伍建设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答:一是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设,加强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确保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专人、专职、专业化运行。二是发挥好办案机制作用。执行落实好提前介入、分级统一把关、重大案件督导督办、重大案件会商报告等办案机制,同时建立涉黑案件报最高检扫黑办备案审查机制。三是加强队伍培养、使用。加强扫黑除恶专业人才库建设,在专业培训、重大案件办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才库作用。强化黑恶案件证据审查、量刑建议、出庭公诉、涉案财产处理能力培训。继续通过“上挂下派”交流方式实现“以干带训”效果,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专业队伍的成长运用。四是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吸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来的政法干警充当“伞网”教训,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引领过硬检察队伍建设,确保扫黑除恶检察队伍与黑恶犯罪“水火不容”。


   本法涉及的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