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承办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鉴定的若干意见(月\日欠准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09/12/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5/4 14:24:24  阅读:4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承办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鉴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高检技发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目前检察机关法医鉴定尤其是涉及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医鉴定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及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医鉴定事关重大,非常复杂,如果处理不当,会直接导致严重后果。为加强检察机关法医鉴定的管理,严格鉴定程序,规范办案工作,防止因法医鉴定引发涉检上访、缠诉等情况发生,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形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真分析了当前检察技术工作面临的形势,剖析了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了关于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件中法医鉴定的受理程序、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关纪律要求。现将《人民检察院承办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鉴定的若干意见》印发各地执行。实施中遇有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中心。同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有关尸体检验的8个规范,各地在办理法医鉴定案件中要严格执行。


          人民检察院承办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鉴定的若干意见

一、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技术部门承办的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鉴定工作,避免当事人因检验鉴定引起的涉检上访,体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和法医专业检验技术标准等,结合检察机关法医尸体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非正常死亡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法医检验鉴定的,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受理鉴定时须报分管检察长批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须报检察长审批,必要时可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邀请上级检察技术部门派法医参加鉴定。

(二)有关机关聘请检察机关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参加案件会检时,实行同级受理制度,由检察技术部门负责人指派鉴定人参加会检。聘请部门负责人参加会检的,应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三)聘请外单位鉴定人参与鉴定的,须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应选择能力强、水平高、经验丰富和有一定知名度的鉴定人,避免聘请与案件当事方有关联的鉴定人。

三、地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受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医鉴定,要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加强组织和协调,必要时应当督办,特殊情况可组织鉴定或专家会检。

四、受理委托后,应在案件承办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尸体检验。检察技术部门要与案件承办部门共同制定周密详尽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形成文字材料,主要包括参加人员、时间、场所条件的准备、器械的准备、尸检步骤、意外情况的应对办法,要充分论证尸检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到有备无患。

五、尸体检验前,应由案件承办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并将尸检中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告知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法医鉴定人应听取死者家属对尸检工作的要求。上述过程应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由家属签字,作为案件材料存档。

六、尸体检验过程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细节细目应有照片及录像,并按照规范进行详细记录。未经批准,严禁他人照相和录音录像。

七、尸体检验时,经案件承办部门同意,可以允许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到场见证,但不能超过两人。

八、尸体解剖一般应在具备解剖条件的室内进行。因案件情况特殊,必须在露天、野外进行尸检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遮挡设施,避免出现雨淋曝晒等情况。尸检的场所和条件应在尸体检验记录上注明。禁止有伤风化、伤害死者家属和有关当事人感情的言行。

九、尸体检验记录应客观准确、详细工整。尸检结束后,由尸检主持人、检验人、记录人、照相人、录像人、在场家属或其代理人等在尸检记录上签名确认。原始资料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经批准,可以将尸检照相、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一份交委托单位。

十、法医鉴定结论由委托单位负责告知家属或发布。需要法医鉴定人参加的,应在办案人员主持下,解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告知或解答时.应有两名以上法医人员参加,并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十一、法医鉴定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透露案情、发表个人观点、不得任何理由私自与死者家属或有关人员接触。

十二、对于同一案件有多个法医鉴定结论并明显有抵触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时应充分听取各方不同意见,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论证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分别签字或盖章。

 十三、所有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技术部门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