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注意是否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施行日期:1982/10/25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2/6/5 20:53:23  阅读:65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2年10月25日 高检发监[1982]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果所犯新罪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仍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案件所处在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即:尚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在审查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逮捕;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可向被告宣布:前罪所判刑期已执行完毕,现根据所犯新罪,依法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