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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涉及的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133条之二)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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