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施行日期:2021/12/1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1/9 16:36:15  阅读:424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1年12月16日 公通字[2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以及冒充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的权威和形象,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大惩治此类违法犯罪力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骗取财物、荣誉、地位、待遇、感情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以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冒充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诈骗手段恶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伪造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题词、书法、绘画或者合影照片、音频、视频等,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

1.冒充国家机关中真实存在或者虚构的工作人员、军人的;

2.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军人,易让他人信以为真的;

3.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

4.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制造假象,诱使他人误以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

六、实施招摇撞骗,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存在失职渎职、行贿受贿等情况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法涉及的罪名:招摇撞骗罪(第279条)集资诈骗罪(第192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合同诈骗罪受贿罪(第385条)(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罪(第224条之一)受贿罪(第385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行贿罪(第389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