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施行日期:2003/5/2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3/29 14:40:10  阅读:320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经〔2003〕575号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处:

请参阅你处今年4月9日《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是否属于金融凭证的请示》。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银办函〔2003〕192号)转去,请收阅。 

2003年5月29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

银办〔2003〕192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征求对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意见的函》(公经〔2003〕428号)收悉。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支付结算法》(银发〔1997〕393号)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财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单位取款凭条,是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存款人委托,从其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书面证明,应属银行结算凭证。

 

2003年5月21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