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日期欠准确)

 

发布部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施行日期:2004/12/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3/29 14:49:08  阅读:777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公经〔2004〕643号 

山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晋公经〔2004〕034号《关于净贤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第2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