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日期欠准确)

 

发布部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施行日期:2004/12/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3/29 14:50:55  阅读:786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4〕1455号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贺平等人行为是否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进行认定的请示》(厅经侦〔2004〕6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在理解时,可以参照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本法涉及的罪名:挪用资金罪(第2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