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施行日期:2007/8/22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3/29 14:55:07  阅读:383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7〕1900号 

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一、《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其核心是对金融票证的物理性状进行改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将资金存入xx信用社取得存单,再假称存单丢失,通过办理存单挂失手续将存款提现的方法取得已挂失的存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范畴。

二、银行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的金融票证。


   本法涉及的罪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