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施行日期:2000/12/1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3/29 15:05:31  阅读:615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的批复
             公经〔2000〕1329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请示》(苏公经侦〔2000〕426号)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只是不能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