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法)关于修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个别条款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6/4/1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3/30 11:05:10  阅读:118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个别条款的决定
                 (粤高法[2006]116号)


  本院二○○二年六月下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指导全省法院审理走私犯罪、金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案件起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执行中,部分法院反映《指导意见》个别条款的含义有待进一步明确,以便实践中更好地执行。经研究,决定对《指导意见》作如下修正:

  一、将《指导意见》第23条第二款修正为: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经通知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裁定对被告单位中止审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审理。

  二、将《指导意见》第24条修正为:犯罪单位在起诉时已被注销的,如果检察机关坚持以单位犯罪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被注销的,裁定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审理。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妨害药品管理罪(第142条之一)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款) 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走私罪(第155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0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 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4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逃汇罪(第190条) 洗钱罪(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第201条) 抗税罪(第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 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组织、领导传销罪(第224条之一)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 逃避商检罪(第2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