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08/9/2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4/3 13:49:26  阅读:702

                黑龙江省公安厅
               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公通〔2008〕135号
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

为全面系统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自1999年以来,省厅制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办案主体、管辖范围、管辖主体、案件审核、案卷管理、法律文书、办案经费、结案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了大量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效打击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黑公通〔2008〕112号),分别对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和管辖范围做出了规定。为使上述规定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确保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对提升公安消防机构震慑力,有效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消防支队、大队(科)负责人对管辖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支队负责人对消防科、大队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和指导责任,同时要自觉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工作上的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刑事案件管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统一认识,进一步全面落实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兼职火灾调查人员具体负责本级负责管辖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工作,接受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制人员和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法律审核。

(二)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是一项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综合而又复杂的工作,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很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各市(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在今年六月份培训的基础上,再一次组织办案人员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黑公通〔2005〕10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办理刑事案件专业知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举办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专题培训班,聘请刑侦、案件审核方面的专家讲授,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案质量。

(三)严格刑事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认真执行办案期限,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准确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在办案过程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保证每一起案件侦查终结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落实集体会审制度、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消防机构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办案质量。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经初步审查符合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条件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及时排查、控制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直接引用火灾调查中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证据。

(四)建立自查及工作情况反馈机制。各市(地)、系统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自查和反馈机制,对发生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所有火灾,每年7月、1月开展一次检查,检查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是否规范、合法,重点检查立案追诉标准的执行情况,刑事强制措施实施情况,法律文书制作和法律审核落实情况等各执法环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依法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公安厅消防局。同时,要跟踪办结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情况,每起刑事案件宣判后25日内(含上诉、抗诉),由地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等情况上报至省公安厅消防局。每年1月15日前,各市(地)、系统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将上一年度本地办理消防刑事案件情况汇总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办案管辖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规定,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管辖部分刑事案件。公安消防机构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使用公安机关的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管辖主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由犯罪地(行为、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省公安厅消防局管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市(地)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管辖辖区内涉外案件、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案件、下级公安消防机构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县(区)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管辖辖区内的其他全部案件。

(三) 林业、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管辖其系统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其系统管辖具体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三、管辖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和公安消防机构工作实际,公安消防机构管辖下列刑事案件:

(一)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

(二)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

(三)办理上述案件中发现的:伪证案(第305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案(第306条),妨碍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第140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以及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第280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案件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刑事侦查、刑事技术部门应同时介入,在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分工配合,共同进行调查访问、现场勘验,确定案件性质。确认是放火案件的,由刑侦部门管辖。

四、立案追诉标准

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执行。

(一)[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重伤标准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司法〔1990〕070号)执行,火灾中受伤人员受伤程度应当经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五、案件审核

按照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案件审核测评工作规定》(黑公法〔2003〕9号)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采取侦查措施以及侦查终结处理的过程中,在报请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前,应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审核,由法制部门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办案部门应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

六、结案标准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结案时必须具备《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黑公通〔2005〕100号)要求的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得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文书要规范,案卷装订整齐、有序等条件。

七、法律文书与案卷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与制作,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执行。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建立的案卷内容和要求,依据公安部《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通字〔2003〕21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的通知》(黑公通〔2005〕86号)执行。

八、办案协作

公安消防、治安、刑侦、刑事技术等有关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有效地侦查、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公安消防机构在侦办案中,对已批准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交由其所属或所在地市、县(市、区)看守所羁押;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

九、办案经费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办案经费,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武警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武警黑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5〕36号)规定执行。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其他有关具体问题,请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执行。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公通字[1999〕125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各地在办理有关消防刑事案件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请及时向省公安厅报告。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