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对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是否属于“变造货币”征求意见的复函(月、日欠准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12/12/3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4/7 15:10:55  阅读:355

               法研〔2012〕57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是否属于“变造货币”征求意见的函》(公经〔2012〕13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对从废旧金属、洋垃圾中分拣的外国残损、变形硬币进行加工修复行为所涉情形较为复杂,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对其中内芯、外圈分离的硬币进行重新拼装,加工修复的,可以认定为“变造货币”;对分拣出的外国硬币进行清洗、挑选,或者对扭曲变形的外国硬币进行敲打、压平,不应认定为“变造货币”。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本法涉及的罪名:伪造货币罪(第170条)变造货币罪(第1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