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请示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9/1/2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4/11 14:21:32  阅读:388

                 (法〔199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请示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规范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有关审判工作的范围和程序,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审判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必须是:

  1.适用法律存在疑难问题的重大案件;

  2.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涉外、涉港澳、涉台和涉侨案件。

  报送请示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由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报送请示。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问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案件请示一式十五份;法律问题请示一式十份),逐级报送。报告中应当写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及理由。有分歧意见的,要写明倾向性意见。

四、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请示问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有关请示工作的文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