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施行日期:2010/5/22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4/12 14:41:37  阅读:418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0]3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处罚的请示》 (京公法字[2010] 5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查获的带有淫秽内容的物品可能是文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文物认定。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为文物的,不得对合法出售文物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部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