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收缴非法枪爆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23/5/12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5/15 10:44:55  阅读:306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收缴非法枪爆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谐安全稳定,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出租、出借、储存、私藏、携带、走私、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买卖信息。

二、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子弹,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炸弹等各类物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交出非法物品。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主动交出上述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及疑似枪支零部件、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辽宁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23年5月12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