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施行日期:2023/6/2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7/7 10:47:51  阅读:378

               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和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完善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管理移交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近年来,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密切合作,侦破文物犯罪案件1.1万余起,追缴涉案文物18万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文物犯罪,切实保护了国家文物安全。随着打击文物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各地、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强化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在省级公安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在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做好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

二、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效

(一)规范委托受理程序。各地公安机关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进行鉴定活动的委托与受理。公安机关可以在本地文物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先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咨询与涉案文物类别最为匹配的省内鉴定评估机构,再委托开展鉴定评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得以鉴定工作量多、鉴定专家不足等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二)提高鉴定评估质效。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继续完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布局,充实机构和人员力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在涉案文物鉴定中运用科技检测手段,提高鉴定评估工作的科技水平。如遇文物数量多、办案时限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存在疑难问题、本机构缺少相关文物类别的鉴定专家等情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如遇案情特别重大、涉案文物鉴定存在特殊困难、本省缺少相关鉴定专家等情形,由省级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分别报请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协调解决。

(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涉案文物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和涉案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规则,不得干扰鉴定评估活动或结果。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评估,组织鉴定评估人员对鉴定评估的办法、过程和结论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同时严格落实机构负责制度,由机构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鉴定评估报告。

(四)完善深入合作机制。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疑似涉案文物后,无法确认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在本地文物行政部门的协助下,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及时进行初步鉴定。对于涉案文物价值特别重要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有条件的省份可以积极探索实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随警作战、随案鉴定机制,为依法固定犯罪证据提供保障。对于涉案文物存在数量多、体量大、易损毁等不便于移动情况的,可以在本地文物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商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到文物扣押、保管场所开展现场鉴定,以提高案件侦办工作效率。

三、完善文物移交接收长效机制

(一)及时移交文物。涉案文物由公安机关保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1年内,将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全部无偿移交给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正式移交前,公安机关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文物交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暂存单位应当对文物逐一登记,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并为公安机关后续案件办理所需的取证、调阅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统筹文物移交接收。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保护管理规范、收藏定位与接收文物类别相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作为文物接收单位。公安部直接组织侦办或挂牌督办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没收、追缴的文物,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办案机关提出接收单位建议,报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确定后实施。文物移交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接收单位隶属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全程监督,移交文物数量较多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派员现场监督指导。

(三)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文物移交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文物的登记、建档情况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每年12月,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全年的文物接收情况,报国家文物局。接收单位要按照馆藏文物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接收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工作,案件判决生效后,涉案文物被依法追缴的,可以通过展览展示、社教活动等形式,提高接收文物利用率,加大法治观念和文物保护理念的宣传力度。

四、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协作,畅通信息共享与通报会商渠道,研究解决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文物移交、接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文物和公安系统目标责任考核,不断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本级培训计划中设置相关专项,形式多样地开展文物鉴定、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剖析等相关业务培训,促进一线公安干警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的交流,共同提升打击文物犯罪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业务水平。

(三)完善工作保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协助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有重大贡献的鉴定评估机构集体和个人,对追缴文物数量巨大、价值珍贵的公安机关和干警,公安机关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提请表彰奖励。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2023年6月29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受贿罪(第385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行贿罪(第389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贪污罪(第3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