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布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  施行日期:2023/6/30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7/10 9:39:20  阅读:574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于2023年6月30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

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本法涉及的罪名:逃税罪(第201条) 抗税罪(第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