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3/9/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9/12 10:26:21  阅读:383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司发〔2023〕4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健委,省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机制,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健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机制,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范围

《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保外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三个月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按照省卫健委等5部门《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指定医院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卫医发〔2017〕42号)的规定,目前全省共有山西省人民医院等24家医院为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指定医院。为适应当前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需要,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24家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指定医院的基础上,增加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医院等117家县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作为全省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病情复查指定医院,具体名单详见附件(附件1)。

二、严格病情复查工作机制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当地病情复查指定医院应当建立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做好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三个月自行前往病情复查指定医院进行病情复查。指定医院应当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展病情复查,出具相关病情诊断证明书,并附检验报告单、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资料属复印件的,应当盖章予以确认。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病情复查,病情复查指定医院应当指定专人与社区矫正机构对接病情复查工作。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病情复查时,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可以邀请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监狱、看守所参加。

对属于患严重疾病、久治不愈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结合其具保情况、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延长其病情复查期限,并通报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三、规范病情复查审核程序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情况,对病情可能好转、暂外情形可能消失、发现新疾病等疑难复杂情况,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

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病情复查材料,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两名对其进行病情复查以外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病情复查审核小组,对病情复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隐去社区矫正对象姓名。审核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对病情复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病情复查审核表》(附件2)并提交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结果可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继续保外就医、延期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依据。审核小组发现病情复查材料存疑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补齐材料或者重新复查;发现病情好转等可能符合收监执行条件或者发现新疾病等其他疑难问题的,应当建议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到原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24家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指定医院进行重新诊断检查。

四、加强检察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病情复查审核工作。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组织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病情复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中,相关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病情复查指定医院名单.wps



2.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核表.wps(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