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0/5/5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9/15 16:53:32  阅读:15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2010年5月5日〔2010〕刑他字第4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0〕43号《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你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你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