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问题的回函 

 

发布部门:  施行日期:2010/8/1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9/28 10:08:43  阅读:16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问题的回函

完税证是税务机关或代征机关在收取税金时给纳税人开具的纳税证明,是证明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的凭证。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完税证与发票性质有所不同,完税证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发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如果完税证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据此,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在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时,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否则,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发票。

对伪造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非法制造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对外出售的,视情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对非法购买上述两种伪造的完税证,逃避缴纳税款的,视情可以逃税罪论处。

2010年8月17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 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