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4/6/3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27 17:29:06  阅读:9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万元为起点。


   本法涉及的罪名:抢夺罪(第2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