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8/22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27 17:35:00  阅读:11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法涉及的罪名:敲诈勒索罪(第2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