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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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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8/22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27 17:35:00 阅读:1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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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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