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依法保障刑事案件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施行日期:2023/9/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3/11/10 15:50:57  阅读:4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检发办字[2023]95号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刑事案件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依法保障刑事案件中律师执业权利,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刑事案件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古自治区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8月24日


          关于依法保障刑事案件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知情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不起诉、补充证据、变更强制措施等重要决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辩护律师。

第二条【阅卷权保障]辩护律师需要查阅电子卷宗的,承办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需要查阅纸质卷宗的,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同意,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指定场所,由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配合律师阅卷。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以下简称“代理律师”),经承办部门检察官许可,与辩护律师享有同等阅卷权。

检察机关补充调取新证据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辩护律师。

第三条【意见权保障]承办检察官在作出逮捕、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代理律师的意见。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一般应当由主办检察官主持听取意见,必要时也可由主办检察官指定一名检察官听取意见。案件存在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承办检察官应分别听取辩护律师、代理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代理律师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当面听取,听取过程应当记录,由律师核对签名后入卷保存。当面听取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电话、视频、书面等方式听取。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报告中,应当说明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对案件程序问题、证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分析论证;在提请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研究讨论案件时,应当汇报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意见。

律师就办案工作提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及时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四条【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承办检察官应就案件性质、罪名认定、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等内容听取律师意见,一般应由辩护律师见证具结。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由值班律师在场履职。

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辩护律师充分协商。

在量刑协商工作中,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检察官应当说明依据和计算过程。

第五条【权利保障救济】律师认为其执业权利未得到全面保障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的司法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权利保障工作予以监督,监督电话分别为0471-5301294;12309。

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及时依规核查、处理相关举报、监督信息。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